山东天元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山东天元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山东泓瀚石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7民初3511号之二
申请人:山东天元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经济开发区新3**国道与东纵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26161436K。
法定代表人:江帆,总经理。
被申请人:****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壮岗镇东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CG0L39H。
法定代表人:葛建国,执行董事。
山东天元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与****石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天元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请求对被申请人****石化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莒南支行(账号:37×××56)、中国建设银行临沂临港支行(账号:37×××73)账户内的存款500万元继续查封,冻结期限一年。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石化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莒南支行(账号:37×××56)、中国建设银行临沂临港支行(账号:37×××73)账户内的存款500万元继续查封,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纪 英
人民陪审员 张 慧
人民陪审员 陈兰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逯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