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元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山东天元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山东泓瀚石化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7民初3512号之三
申请人:山东天元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经济开发区新3**国道与东纵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267161436K。
法定代表人:江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友磊,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郇恒吉,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壮岗镇东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CG0L39H。
法定代表人:葛建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军,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雪,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天元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与****石化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2019)鲁1327民初3512之二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石化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莒南支行(账号:37×××56)、中国建设银行临沂临港支行(账号:37×××73)账户内的存款110万元继续查封,冻结期限一年。山东天元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天元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因与****石化有限公司和解后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石化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莒南支行(账号:37×××56)、中国建设银行临沂临港支行(账号:37×××73)账户内的存款110万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纪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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