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92民初2583号
原告:山东天元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新3**国道与东纵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江帆,总经理。
被告:潍坊广发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清地街道办事处广花花卉新一中对过。
法定代表人:丁斌,总经理。
原告山东天元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广发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天元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天元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蒋欣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