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元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山东泓瀚石化有限公司、山东天元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民终7400号
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壮岗镇东坡村。
法定代表人:葛建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军,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雪,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天元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开发区新327国道与东纵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江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友磊,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郇恒吉,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石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天元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2019)鲁1327民初3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山东天元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撤回(2019)鲁1327民初3512号一案的起诉;上诉人****石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同意被上诉人山东天元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上诉人****石化有限公司同日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撤回(2019)鲁1327民初3512号一案的反诉,并经过被上诉人山东天元压力容器有限公司的同意。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被上诉人山东天元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上诉人****石化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的请求,均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2019)鲁1327民初351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石化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被上诉人山东天元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四、准许上诉人****石化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被上诉人山东天元压力容器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690元,减半收取6345元,均由上诉人****石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建伟
审 判 员 杨建义
审 判 员 崔岩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孙德敏
书 记 员 杨金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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