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冀1121民初49号
原告:枣强县恒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北环路一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北京唯众良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枣强分公司,住所地:枣强县胜利北路京力鞋业西100米。
负责人:***,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唯众良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胜利北路京力鞋业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枣强县恒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发建工公司)与被告北京唯众良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枣强分公司(以下简称唯众良品枣强分公司)、河北唯众良品运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发建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唯众良品枣强分公司的负责人***到庭,被告河北唯众良品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发建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唯众良品枣强分公司、河北唯众良品运输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418万元并对承建工程的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3年至2014年承建的河北京力鞋业有限公司厂房等工程,截止2017年5月29日,河北京力鞋业有限公司共欠原告工程款848万元,2017年5月29日河北京力鞋业有限公司将原告承建的厂房等转让给被告北京唯众良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枣强分公司所有。原告项目经理***代表原告与被告河北京力鞋业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唯众良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枣强分公司签订了债务转让协议。确定河北京力鞋业有限公司欠原告工程款848万元由被告北京唯众良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枣强分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未结清工程款之前,原告对承建工程享有留置权和优先受偿权)。被告北京唯众良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枣强分公司只给付原告430万元还差418万元未付。期间被告北京唯众良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枣强分公司将原告承建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被告河北唯众良品运输有限公司,并将土地证办至被告河北唯众良品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工程款,经协商二被告与原告于2019年1月1日达成付款协议,约定二被告于2019年12月31日付清欠款418万元,原告对承建工程享有留置权,并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到期后,二被告仍未履约成诉。
原告恒发建工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2017年5月29日《协议书》和2019年1月1日《协议书》各一份。
被告唯众良品枣强分公司、河北唯众良品运输有限公司认可原告方提交的证据并承认原告恒发建工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唯众良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枣强分公司、河北唯众良品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枣强县恒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18万元,并对该承建的工程在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1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5120元,由被告北京唯众良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枣强分公司、河北唯众良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
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