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强县恒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枣强县恒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唯众良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枣强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21民初49号
申请人:枣强县恒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北环路一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1809834974P。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唯众良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枣强分公司,住所地枣强县胜利北路杜烟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1MA08GE9T4Q。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唯众良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胜利北路杜烟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1MA09FLWLX2。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枣强县恒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唯众良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枣强分公司、河北唯众良品运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枣强县恒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唯众良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枣强分公司、河北唯众良品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在438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枣强县恒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北京唯众良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枣强分公司、河北唯众良品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至43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任韵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