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14执1725号
申请执行人莱阳市信达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富水北路039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682169776920L。
法定代表人:姜贤心,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古庙头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古庙头社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55370214B609916277。
法定代表人:孙岐胜,该社区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阳市信达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古庙头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678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长期和解履行方式,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4执1725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万熙亮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