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福来锅炉节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潍坊润鼎食品有限公司、潍坊福来锅炉节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784民初4842号之一
申请人:潍坊润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石埠子镇。
法定代表人:鞠光宝,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福来锅炉节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白芬子。
法定代表人:刘永明,经理。
被申请人:刘永明,男,197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被申请人:贾秀会,女,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申请人潍坊润鼎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福来锅炉节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刘永明、贾秀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润鼎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永明名下位于御景天成的房产一套、被申请人贾秀会名下位于汇安小区的房产一套。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刘永明名下位于御景天成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
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贾秀会名下位于汇安小区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
三、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11月日起至2020年11月日止。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逾期,冻结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潍坊润鼎食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连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安志鹏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