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781民初960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市人,住广东省**市***************,公民身份号码:441************25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骏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1。
被告:***,男,1975年1月6日出生,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41************812。
被告:**市******委会,住所地:**市******委会。
原告***与被告广东骏辉建设有限公司、***、**市******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22元,减半收取计17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