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602执3124号之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只楚民营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只楚集团有限公司、烟台鲁宝有色合金有限公司、烟台只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只楚天大精馏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2021年5月18日,本院分别作出(2021)鲁0602破申4号、(2021)鲁0602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山东只楚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只楚天大精馏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2021年6月2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21)鲁06破(申)6号、(2021)鲁06破(申)8号、(2021)鲁06破(申)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山东只楚民营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只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鲁宝有色合金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鲁0602民初6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修晓鹏
审判员 刘春怀
审判员 王 伟
书记员 潘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