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只楚天大精馏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只楚路支行与烟台只楚天大精馏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只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602民初72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只楚路支行与被告烟台只楚天大精馏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只楚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市电缆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限定的时间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顾 磊
书记员 孙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