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只楚天大精馏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山东只楚民营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602财保2891号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只楚民营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只楚集团有限公司、烟台鲁宝有色合金有限公司、烟台只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烟台只楚化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只楚天大精馏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存款25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以其自有资信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只楚民营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只楚集团有限公司、烟台鲁宝有色合金有限公司、烟台只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烟台只楚化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只楚天大精馏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存款2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动产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已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则本院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继续保全上述财产的权利,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审判员 贺  小  静
书记员 林梦琪(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