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602执3124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只楚民营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只楚集团有限公司、烟台鲁宝有色合金有限公司、烟台只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只楚天大精馏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前,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0)鲁0602财保2891号民事裁定,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立(2020)鲁0602执保5017号案,冻结了山东只楚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只楚天大精馏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5000000元。2021年5月7日,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号(2021)鲁0602执3124号。2021年5月25日,被执行人山东只楚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烟台只楚天大精馏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经查,2021年5月18日,本院分别作出(2021)鲁0602破申4号、(2021)鲁0602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山东只楚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只楚天大精馏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院受理被执行人破产申请后,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只楚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只楚天大精馏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25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修晓鹏
书记员 潘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