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02破申6号
申请人:烟台只***精馏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只楚南路7-1号。
法定代表人:高卫锋,任总经理。
2021年5月7日,申请人烟台只***精馏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流动资金不足,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
本院查明,申请人系1996年10月29日经烟台市芝罘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原烟台市芝罘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卫锋,住所地为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营业期限为1996年10月29日至2026年10月29日,经营范围为精馏设备、化工填料制造;精馏工艺、环保工艺设计;精馏工程、环保工程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化工、矿山设备销售;环保设备研发、生产、销售及配套设备的安装、调试;五金制品、机电设备、仪器仪表、环保材料、建筑材料、塑料制品、管件的销售;环保工程,货物或技术的进出口。申请人称其目前资产9713万元,负债11090万元,职工81人。
本院认为,申请人系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企业法人,符合破产重整申请的主体资格。其登记机关为烟台市芝罘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住所地、实际经营地点均在芝罘区,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现申请人流动资金不足,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但其系山东只楚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名下有众多设备且有投资人愿意投资将其盘活,仍具备一定的重整意义,依法应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烟台只***精馏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谷 洁
审判员 王春萍
审判员 李淑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