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调解书
(2020)鲁0785民初5873号
原告潍坊实德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松灵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如下:
一、被告青岛松灵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欠原告潍坊实德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安装工程款50000元,于2020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全部付清;
二、付款方式:由被告青岛松灵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按上述第一条约定,将款汇入潍坊实德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高密支行开户的1545××××1733的账户内;
三、违约责任:若被告青岛松灵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不按时付款,原告潍坊实德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就剩余欠款余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次纠纷调解终结,双方不得以该纠纷再起任何争执。
五、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青岛松灵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锴
书记员 乔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