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泰德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泰德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承德中滦煤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803民初836号
原告:秦皇岛市泰德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定河道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承德中滦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滦河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秦皇岛市泰德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中滦煤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我院于2019年6月3日收到原告秦皇岛市泰德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邮寄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市泰德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市泰德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3.24元,减半收取621.62元,由原告秦皇岛市泰德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