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泰德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泰德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石钢京诚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811民初1809号
原告:秦皇岛市泰德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开发区永定河道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石钢京诚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新联大街东1号.
法定代表人:巩飞,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秦皇岛市泰德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石钢京诚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市泰德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原告缴纳本案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秦皇岛市泰德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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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