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泰德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泰德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581民初823号
原告:秦皇岛市泰德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女,汉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昊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秦皇岛市泰德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现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秦皇岛市泰德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市泰德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34元,减半收取4267元,由原告秦皇岛市泰德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秦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