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泰德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泰德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沙钢集团安阳永兴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522民初2685号
原告秦皇岛市泰德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号:9113030178082784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晟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钢集团安阳永兴钢铁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号:91410522719138510J。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莹,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市泰德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沙钢集团安阳永兴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市泰德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市泰德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市泰德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秦皇岛市泰德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