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泰德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泰德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新密正泰耐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391民初915号
原告秦皇岛市泰德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定河道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晟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新密正泰耐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超化镇李坡工业园。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市泰德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河南省新密正泰耐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市泰德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市泰德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80元,减半收取28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闫慈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