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391民初1323号
原告:秦皇岛市泰德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定河道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晟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新密正泰耐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超化镇李坡村。
法定代表人:巴鸿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秦皇岛市泰德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新密正泰耐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市泰德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市泰德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市泰德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80元,减半收取计2840元,由原告秦皇岛市泰德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