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6民初10336号
原告: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王春民。
委托代理人:宋纪伟。
被告:西安森舍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永红。
原告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与被告西安森舍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
经审查,被告已经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于2020年8月5日,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原告公司也于2020年10月21日,向受理破产法院申报债权。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法应予驳回原告的起诉。本院告知原告,原告亦表示同意法院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899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任秀丽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田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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