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陕0202执57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与被执行人陕西东风车桥传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支付货款84817.76元,及截止2019年5月31日所欠货款利息损失11865.7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08.50元,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1366.88元。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陕西东风车桥传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在陕西东铭车辆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持有5.56%的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陕西东风车桥传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在陕西东铭车辆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5.56%股权及收益,冻结期限为三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常媛媛
书记员 陈凯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