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陕0202执57号之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与被执行人陕西东风车桥传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支付货款84817.76元,及截止2019年5月31日所欠货款利息损失11865.7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08.50元,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1366.88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东风车桥传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其在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享有债权,并出具相关证明。根据法律规定,应依法冻结陕西东风车桥传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陕西东风车桥传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常媛媛
书记员 陈凯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