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

某某、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民终42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X基地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民,该研究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竹敏,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西安市雁塔区XX基地XX楼XX号人,现住西安市长安区XX路XX号XX小区XX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潇翔,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因与被上诉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6民初93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由审判员姜亦君独任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委托诉讼代理人竹敏,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潇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指令一审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1日,因***提出离职申请,双方之间解除了聘用合同关系,已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双方于2010年12月31日签订《航天六院十一所职工换购房协议书》,约定由***购买涉案房屋,建筑面积48.85平方米,购房价格61623.54元,该房屋已取得房产证,产权比例100%,属于能够平等交易的合法财产。因此,本案非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而引起的纠纷,当事人之间已形成了平等的房屋买卖关系。涉案房屋也不涉及占房、腾房等其他纠纷,双方已就解除换购房协议书达成合意并已经实际履行,***于2018年5月22日将涉案房屋返还给其,其也将***交纳的购房款及剩余水电费共计62202.54元返还给***,现其有权基于物权变更登记原则要求***履行产权变更登记义务。
***辩称,其曾为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员工,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起诉时,其虽已离职,但涉案房屋的购置、退还均发生在双方聘用合同履行期间,因此,双方之间属于行政隶属关系,非平等主体。其在职期间,享受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内部福利待遇,以成本价购买涉案房屋,建筑面积48.85平方米,总价仅61623.54元,每平方米为1200余元,远低于市场价,目前该房屋市场价在55万元左右。因此,涉案房屋明显带有单位内部福利性质,双方之间并非平等的房屋买卖关系。其交还房屋的行为是为取得离职证明、再就业而被迫做出,非自愿行为,不应就此认定其同意解除合同。2017年12月25日,涉案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并办理了房产证,但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一直未将产权一事告知其,且将房产证扣留至今,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胁迫其交回房屋。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该行为产生的后果自始无效,对其没有约束力。根据法律规定,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其对涉案房屋的物权应当得到保护,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无权要求其履行产权变更登记义务。请求驳回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的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配合其将位于西安市长安区XX路XX号XX小区XX幢XX室房屋变更登记至其名下;2.诉讼费由***负担。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同时,起诉必须符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曾系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职员,涉案房屋的购置、交付、退还均发生于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与***聘用合同履行期间,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与***之间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双方不属平等主体。因单位内部分房、建房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中,涉案纠纷因属单位内部房产购置、退还引起的纠纷,***从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购置的涉案房屋涉及到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内部管理、福利待遇及房产政策等因素,双方在房屋购置过程中所形成的关系并非单纯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之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已预交,予以退还。
本院认为,***原系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职员,涉案房屋的购置、交付、退还均发生于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与***之间聘用合同履行期间。因***从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购置的涉案房屋涉及到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内部管理、福利待遇及房产政策等因素,故一审认为双方在房屋购置过程中所形成的关系非单纯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等,被裁定驳回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的起诉,与法不悖,并无不妥。
综上,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姜亦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高喜平
书 记 员 张小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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