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津盛建筑工程公司

***、陈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022执69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
被执行人:陈坤,男,199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
被执行人:高明,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
被执行人:荆州市津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长港**东港家园。
法定代表人:王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陈坤、高明、荆州市津盛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坤、高明、荆州市津盛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46553元(含执行费603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坤、高明银行存款948元(案件受理费),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如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权利人可在上述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庆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魏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