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冀0127民初1237号
原告:河北某某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
被告:***,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
被告:***,男,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原告河北某某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河北某某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管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依法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管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返还193761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93761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6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4年5月1日);2、判令三被告承担原告采取维权措施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8100元;3、三被告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1日,原告雇佣被告***担任长安区加装安全装置施工队队长,由其组织***、***等施工人员负责居民小区天然气管道自闭阀的安装施工。施工期间,原告提供自闭阀、波纹管等物料,被告组织人员进行安装施工。施工期间,因被告***及其小组成员不服从公司管理,有违反规定向用户收取安装费、损坏用户灶具不及时修理等多种违规行为,于2021年12月26日被原告开除。因被告的上述违规行为,原告代其向用户退还安装费790元,向用户支付修理、赔偿灶具的费用805元;被告被开除后,应退还未使用的自闭阀、波纹管等物料价值195326元。被告应返还原告上述各项费用共计196921元。被告***于2021年11月27日退还3800元。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拒绝返还剩余款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原告庭审前已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庭审后,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二被告退还侵占的物料:自闭阀617个,1.5米波纹管116根,2米波纹管256根,3米波纹管141根,4米波纹管86根。
***辩称,一、2021年10月份***通过***和叶某找到我让我安装天然气安全阀门,当时谈定的价钱16-18元每户,并对我进行安装培训,办理安装证件,我只是***聘请的一个安装安全阀的工人。二、作为***的工人,在工地我肯定要听从***命令,对于原告提出领料单上我的签字问题,工地***安排***领料,有两天***安排我去领料,我领料时按照原告公司库管要求备注写的我名字,签字写的***(因为原告方某管说我没权利自己领料,每次领料领多少料***或者***安排***和原告方联系好才由我去领料)。领回去的料都会交给***,由***核对数量。如果当时我领料数量和到工地的数量出现错误,当时核对时就会发现,当时核对数量都对,这足以证明原告对我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合理不合法。***当庭辩称,我是个工人,***领着工人很多,不止我一个,我不是专门负责领料的,就那两天老板安排我过去领料。当时领料时***就在那,当时他和***打过电话才领走的。原告的诉求跟我无关。原告诉的项目是事实,是在长安区。***在章驰公司接的活,***当时打电话找我过去干活的,当时和***不认识。
***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某某管道公司承包石家庄某某燃气有限公司加装安全保护装置施工工程,将该项目部分安装劳务分包给被告***等包工头,***雇佣***、***等人员接受原告指定的培训后上岗实际施工,施工物料由原告提供,施工人员领取物料安装后将安装信息上传至石家庄某某燃气有限公司系统平台,物料多退少补。
2021年12月27日,原告公司职工***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某某管道公司出具的《内部处理通报》,载明:2021年10月30日,长安区自闭阀安装队伍***小组员工,***、***、***、***、***、***、***、***、***,在康华园小区、金华园小区、北城国B区施工时,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出现未经某某公司培训考试人员上岗;擅自额外收取用户安装费;出售公司以外产品、不按公司规定施工;把用户灶具损坏后不及时进行维修,造成公司赔付用户新灶具一台,多起漏气事件等。公司责令停工后,不服从公司管理,多次私自开工。经公司研究决定,对***小组予以开除。其在职期间所负责的工作出现任何质量问题或发生事故;对用户造成的经济损失都由***小组自行承担。并承担法律责任。此事件出现以后章驰公司派其他安装队进行检测、维修、整改、退费。所造成的人工费、退费、赔偿灶具费等一切费用由***全部承担。***小组领取物料、安装明细、交回物料、欠公司物料及款项见附表。附件《物料统计表》所载用料的品种、数量与石家庄某某燃气有限公司出具的用料统计表及系统数据一致;领取的物料品种与用料品种一致,数量与出库单基本一致;退还的物料品种与用料品种基本一致,数量与退料单基本一致。原告自制统计表载明缺失物料(即领取未用未退)价值:自闭阀617个、单价200元/个,1.5米116个、单价88元,2米256个、单价98元,3米141个、单价150元,4米86个、单价180元;增值产品费用:3米12个、单价40元,4米2个,单价80元。以上物料总价合计195966元。增值产品上交3800元,总计欠款金额192806元。另因***施工队违规收取费用、损害灶具造成向用户退款610元、赔付805元。总计欠款金额194221元。
2022年12月19日,***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原告某某管道公司出具的《催告函》,载明:根据你在公司担任长安区加装安全装置施工队长期间,从我公司领取的施工物料及物料使用情况,经核实,截至你离职时止,你尚有未安装使用的物料及相关增值款没有退还,共计人民币194221.00元。虽经我公司多次催要,至今你既没有退还剩余物料,也没有归还相应的款项。有鉴于此,我公司特向你致函如下:1.请你在收到本函后7日内,退还从我公司领取的但未使用的物料及增值款或者支付相应款项(194221.00元);如逾期,我公司将只接收相应款项,不再接收退还的物料。2.如你未按上述期限履行,我公司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追究你的法律责任。我公司采取法律措施维权时产生的费用,包括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保全费等有关的一切费用,由你方承担。
原告另提交自制《应返还物料明细表》主张被告侵占的物料明细如下:自闭阀617个(***品牌123个、***品牌236个、泽宏品牌91个、世亚品牌167个)、1.5米波纹管116根(晨光品牌普通型87根、鑫琦品牌超柔型29根)、2米波纹管256根(真兰品牌普通型82根、柔科品牌超柔型37根、圣字品牌超柔型137根)、3米波纹管141根(***品牌普通型67根、江林品牌普通型74根)、4米波纹管86根(***品牌普通型32根、江林品牌普通型53根、晨光品牌超柔型1根)。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微信聊天记录、出库单、退料单、《内部处理通报》及其附件、催告函、石家庄某某燃气有限公司出具的统计表及平台安装数据统计表、应返还物料明细表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应定为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原告某某管道公司与被告***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从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看,原告将燃气自闭阀的安装工作分包给被告***施工的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被告***已经领取但未实际使用的物料的数量与其提交的出库单、退料单、石家庄某某燃气有限公司出具的统计表中物品名称能够一一对应,出库单载明的数量与原告自制统计表载明的数量基本一致,退还数量与原告提交的退料单一致。因此,原告主张的被告***已领取未使用且未退还的物料品种及数量足以认定,依法应予确认。被告***领取上述物料未使用且未退还的事实足以认定,被告***依法应当返还。被告***招募被告***等人员进行施工的事实清楚,足以认定,原告诉请被告***承担责任,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原告诉请的律师费,没有事前约定,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北某某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燃气自闭阀617个(***品牌123个、***品牌236个、泽宏品牌91个、世亚品牌167个)、1.5米波纹管116根(晨光品牌普通型87根、鑫琦品牌超柔型29根)、2米波纹管256根(真兰品牌普通型82根、柔科品牌超柔型37根、圣字品牌超柔型137根)、3米波纹管141根(***品牌普通型67根、江林品牌普通型74根)、4米波纹管86根(***品牌普通型32根、江林品牌普通型53根、晨光品牌超柔型1根);
二、驳回原告河北某某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实收216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