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民辖终4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京东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义县凌北产业园区新型冶金园。
法定代表人:张凤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骅百恒达祥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常郭镇齐赵村。
法定代表人:齐金祥,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辽宁京东管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骅百恒达祥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20)冀0983民初28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辽宁京东管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20)冀0983民初2809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审理。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辽宁省义县,招投标活动也是在义县进行的,所以,本案应由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管辖。2.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20)冀0983民初2809号民事裁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错误,主要原因为被上诉人在民事起诉书中已经明确表示与上诉人之间未签订任何合同,只是参加了上诉人的组织的招投标活动缴纳了招投标保证金,招投标活动发生所在地为辽宁省义县,上诉人作为保证金接收方,住所地也在辽宁省义县,
因此上诉人认为本案管辖权应为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法律对此案件的管辖作出了非常明确地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的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返还保证金,是否返还保证金属于实体审理范围,目前证据尚不足以确定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故原审裁定依据接收货币一方确定合同履行地缺乏事实依据,应予纠正。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合同履行地没有明确约定,本案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辽宁京东管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20)冀0983民初280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温丽梅
审判员 王铁川
审判员 王济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迟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