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24民初1809号
原告:黄骅百恒达祥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骅市常郭镇齐赵村。
法定代表人:齐金祥,总经理。
被告: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邯郸钢结构分公司,住所地成安县商城工业区经五路东侧。
负责人:张国新,经理。
被告: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
法定代表人:刘玉军,董事长。
原告黄骅百恒达祥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邯郸钢结构分公司、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黄骅百恒达祥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黄骅百恒达祥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申丽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佳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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