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百恒达祥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恒达祥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河北德众燃气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83执1280号

申请执行人:黄骅百恒达祥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常郭镇齐赵村。

法定代表人:齐金祥,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德众燃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大街368号中远商务大厦1718号。

法定代表人:刘立刚,经理。

申请执行人黄骅百恒达祥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德众燃气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黄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983民初55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骅百恒达祥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274500元及利息,执行费4017.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2020年5月11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河北德众燃气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金融理财登记信息、无股息红利,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委托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河北德众燃气贸易有限公司名下车辆。

三、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河北德众燃气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信息登记。

四、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向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黄骅市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北德众燃气贸易有限公司无住房公积金。

五、本院于2020年6月8日自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河北德众燃气贸易有限公司未有收益类保险登记信息。

六、本院于2020年8月3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已送达被执行人。

七、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在被执行人住址询问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经济来源。

八、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8月3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书面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史卫红

代理审判员  滕仁云

代理审判员  赵明起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桐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