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百恒达祥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恒达祥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廊坊新能天泰燃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983执保340号
申请人:***恒达祥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常郭镇齐赵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743431805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廊坊新能天泰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留各庄村。组织机构代码证:34805739-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恒达祥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廊坊新能天泰燃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恒达祥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廊坊新能天泰燃气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价值在140000元内进行保全。担保人***以自己名下的第一公馆的楼房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恒达祥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廊坊新能天泰燃气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大城留各庄支行存款140000元,账号:50×××69。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审判长史卫红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