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三峡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1002执1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江津中路2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三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楚源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涂和峰,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荆州市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荆沙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荆州市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楚源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0年6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2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被执行人:李舟,男,汉族,1983年9月18日出生,住荆州市荆州区
申请执行人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三峡贸易有限公司、荆州市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市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鄂荆州中民四初字第0000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荆州中民四初字第0000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