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三峡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10执7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江津中路2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应洪涛,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湖北三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楚源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涂和峰,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荆州市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荆沙路32号。
法定代表人:涂和峰,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荆州市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楚源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涂和峰,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6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被执行人:涂东东,男,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
被执行人*舟,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申请执行人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三峡贸易有限公司、荆州市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市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涂东东、李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鄂荆州中民四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在沙市区人民法院辖区,且因另案被沙市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申请执行人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三峡贸易有限公司、荆州市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市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涂东东、李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薛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