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延津县榆东天佑德工业用品建材超市、鄂州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执异66号
异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延津县榆东天佑德工业用品建材超市。住所地,河南省延津县产业聚集区北区。
经营者:曹广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平,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鄂州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文星路大道61号。
法定代表人:赵珍明,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南中融航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长北线1号。
法定代表人:董执权,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延津县榆东天佑德工业用品建材超市(以下简称榆东超市)与鄂州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安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榆东超市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河南中融航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榆东超市于2020年9月10日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本院认为:榆东超市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系对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延津县榆东天佑德工业用品建材超市撤回对河南中融航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追加申请。
审判长  张立东
审判员  吴俊喜
审判员  马成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