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财保824号
申请人:***,女,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申请人:鄂州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文星大道61号。
法定代表人:赵珍明。
原告***与被告赵敢明、被告鄂州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周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鄂州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0000元。***提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鄂州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傅晓洁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