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802民初2849号
原告:宣城市根信门窗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飞彩办
事处银桥湾小区63幢商铺13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800MA2P0K5Q2A。
经营者:***,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安徽赛德齐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速器产业园6号9号厂房及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NNQ9U0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宣城市根信门窗经营部与被告安徽赛德齐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宣城市根信门窗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宣城市根信门窗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