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802民初6091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安徽赛德齐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安徽赛德齐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尚未收取诉讼费。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