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7民初4023号之一
原告:安徽赛德齐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宝城路100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迪沃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民路599弄1号4幢31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赛德齐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迪沃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请求撤回起诉,该申请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赛德齐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35元,减半收取1,417.50元、财产保全费4,600元,合计诉讼费6,017.50元,由原告安徽赛德齐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年1月1日施行)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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