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左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左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鹏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329执62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左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鹏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329民初60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鹏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XXXX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浩然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