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311民初6231号
原告:山东左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麒麟村北500米处路西沿街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迈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兴隆镇金兴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国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尚炳站,男,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原告山东左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尚炳站、***、山东迈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山东左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左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