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左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左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鹏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329执6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左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鹏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329民初60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鹏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XXXXX汽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浩然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