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1执保1342号
申请人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麒麟村北500米处路西沿街房。
法定代表人马保义。
被申请人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实际路390号。
法定代表人王**辉。
被申请人山东金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顺弘路与罗七路交汇向西300米路南444号。
法定代表人李平。
被申请人青岛丽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西登瀛社区40号。
法定代表人朱永胜。
被申请人青岛臻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汇德苑12号楼2单元402。
法定代表人李群生。
被申请人济宁天铎商贸有限公司(曾用名:金乡县铭扬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乡县城金城路西段北侧丰源金河湾。
法定代表人高盼。
被申请人青岛名扬利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北崂路1022号中艺1688创意产业园E1楼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张智翔。
被申请人中星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60号中建海峡商务广场2#楼9层03研发室C区(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陈锦阳。
被申请人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568-4号。
法定代表人兰涛。
申请人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山东金涛建材有限公司、青岛丽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臻旺科技有限公司、济宁天铎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名扬利信贸易有限公司、中星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山东金涛建材有限公司、青岛丽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臻旺科技有限公司、济宁天铎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名扬利信贸易有限公司、中星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山东金涛建材有限公司、青岛丽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臻旺科技有限公司、济宁天铎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名扬利信贸易有限公司、中星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厉建鹏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