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9执62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义堂镇麒麟村北500米处路西沿街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493279643Y。
法定代表人:马保义。
被执行人:******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临沭县郑山街道陡沟村。
申请执行人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329民初60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12月20日前履行判决义务。因被执行人******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02月15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报告义务。
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债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已网络冻结******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帐户;查封车辆(车牌号:鲁Q****)。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4、执行过程中,未发现李锦娟的下落,故未实施司法拘留。
通过本次执行,执行到位XX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与否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现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综上所述,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的全部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64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329民初60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 宇
审判员 袁卫东
审判员 宋仕超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尊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