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民初5003号之一
原告: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麒麟村北500米处路西沿街房。
法定代表人:马保义。
被申请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祥山大街216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岱。
原告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申请费5000元,均由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 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贾翕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