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左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沂东淼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执252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麒麟村北500米处路西沿街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东淼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范沟小区西沿街2号沿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东淼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1302民初17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证券、不动产等进行了查询。 通过以上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公司股权登记信息,无证券交易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调查结果以及不申请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行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不申请悬赏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的任何债务,亦未缴纳本案的执行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硕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闫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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