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1124民初735号
原告:方开贵,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原告:***,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英山县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孝感市宏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孝感市城站路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22088577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
原告方开贵、***与被告孝感市宏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方开贵、***于2018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开贵、***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开贵、***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方开贵、***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余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