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91执625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三合盛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唐槐路77号科技创新孵化基地5号楼4层405室。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经理。
被执行人:***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三八路路北凯元热电厂东邻。
法定代表人:史恒昌,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西三合盛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山西三合盛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的损失204598.58元。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一审诉讼费2162元、二审诉讼费4325元、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恬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