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5民初2205号
原告:山东银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和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091709268X。
法定代表人鲍红伟。
被告:山西三合盛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唐槐路**科技创新孵化基地**楼****/div>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
原告山东银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三合盛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山东银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银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银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95元,减半收取计2698元,由原告山东银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麻欣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