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9民终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屏南县***水泥经营部,住所地福建省屏南县棠口镇棠口村黄厝**。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凤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华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玉屏街道江滨路****
法定代表人:陈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鑫,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积储,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屏南县***水泥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华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2019)闽0923民初1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原判决存在基本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2019)闽0923民初15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屏南县***水泥经营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3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本裁定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