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旗华昊建设有限公司

中旗华昊建设有限公司、石狮中远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581民初778号
原告:石狮中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祥芝镇莲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676510385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国民,***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旗华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玉屏街道江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5811057828。
法定代表人:陈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石狮中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旗华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石狮中远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石狮中远建材有限公司以中旗华昊建设有限公司已支付款项,石狮中远建材有限公司的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狮中远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12元,减半收取计2956元,由石狮中远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速录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